越剧演员何英现状肖像权案判决令被告停止侵权销售赔偿4369元经济损失及1万元精神抚慰金

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越剧演员、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偶然的淘宝网购物行动中,不慎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销售“纸电视”,这让她深感愤怒和屈辱。这些“纸电视”上印有她的肖像,并且标注着“100只包邮300元,单价3元(最低100只起)”这样的价格,这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更是对她的尊严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婷婷在公证人的见证下订购了一些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她通过快递上的发货地址委托律师调查,最终发现实际侵权人是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

面对这种无端的使用和丧葬商品中的恶意展示,婷婷坚决要求法院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认为冯某未经同意就使用并销售她的肖像,是明显违法行为,而且将其用于丧葬用品更是不当且有过错,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冯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一系列辩护意见称自己并不了解所售产品可能侵犯原告肖像权,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而他们出售这些纸质电视机已经存在多年,即使他们没有直接参与网络销售,也无法预见到此事发生。但是,普陀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没有故意,但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民享有不可转让的人格尊严和肖像权,没有他人同意,就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根据原告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综合考量被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被告作出了经济赔偿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判决。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身为艺术家的基本尊严,还给予社会提供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个人隐私尊重重要性的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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