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越剧演员婷婷在一次偶然的网购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生产“纸电视”,并且这些“纸电视”正在淘宝网上以300元一套的价格销售。这种商品涉嫌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因此她决定采取法律行动。经过公证和调查,婷婷确定了侵权人的身份,并将冯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冯某辩称自己无过错,因为他购买了已经存在于市场上的这类产品,并不知道其内含的是知名越剧演员的肖像。不过,法院认为,这种理由不足以免责,被告仍需承担责任。在判决书中,法庭明确指出公民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控制权,即便是通过第三方出版物,也必须得到原主角的同意才能使用。
最终,该案件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此外,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一结果不仅保护了知名艺术家的合法利益,也为其他受版权侵犯的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使他们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