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越剧演员、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偶然的淘宝网购物行动中,不幸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非法使用于纸质电视机上,这些产品以“保定市殉葬用品厂”的名义在网上销售。她的肖像不仅被侵权,更是在丧葬用品市场流传,被用于火化等严肃场合,给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在公证人的见证下,她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通过调查,追踪到实际侵权人——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婷婷坚称冯某未经自己许可,便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自己的肖像,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冯某则辩称自己并无过错,因为购买时并不清楚图案上的人物身份,也不知道当时的销售者与图片所有人是否有肖像权使用合同。此外,他认为市场上存在多家类似店铺久已销售相同商品,因此他无法预见到会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然而,普陀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公民享有肖像权,而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因此,即使被告事先不知晓所售产品侵害原告的肖像,但仍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该法院判决冯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版权的纸质电视机,并要求他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一判决对保护个人隐私和版权至关重要,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