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越剧演员婷婷在一次偶然的淘宝购物中,意外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制作“纸电视”,并且这款产品在网上以低廉的价格大肆销售,这让她既愤怒又震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婷婷通过公证处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委托律师调查,最终确定了实际侵权者的身份——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冯某未经婷婷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她的肖像,并将其用于丧葬用品,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对她的肖像进行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婷婷将冯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冯某辩称自己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因为他购买这些商品时不知道图案是谁,也不知道当时的销售者与图片所有人是否有肖像权使用合同。此外,他认为即使自己不在网上销售,这些商品早就存在于市场,因此他没有责任。但是法院认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无论是在网络还是实体市场,都不得未经本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因为被告事先不知晓所售产品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而市场上的其他销售行为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肖像是非法产生的人身模仿作品,并登报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对于维护个人隐私和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那些可能遭受类似侵犯的人提供了一种法律途径去寻求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