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越剧演员、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偶然的淘宝网购物时,不慎发现自己定妆照被用于“纸电视”的生产和销售,这些“纸电视”被以“保定市殉葬用品厂”的名义在网上出售。出于好奇,她点开商品图片,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肖像竟然清晰地印在了这些产品上,并且标注着价格。她的肖像是如何莫名其妙地与丧葬用品相连,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这种行为竟然是为了盈利。
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婷婷在公证人的见证下订购了一些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进行了公正记录。她通过快递上的发货地址追踪到河北省保定的一个工艺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冯某。在了解到真相后,婷婷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冯某告上了法院。
她认为冯某未经自己同意,用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自己的肖像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将这种行为用于丧葬用品更是一种对自己肖像的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冯某辩称他并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他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所售出的纸质电视机是从当地市场购买来的,他不知道图案上的图像是谁,也不知道当时的销售者与图片所有人是否有使用合同。此外,他指出虽然他不在网上销售,但原告受到损害的事实早已存在,即使他不参与也无关紧要,因为市场上有许多其他店铺也长期销售类似产品。
经过审理,最终普陀区法院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由于原告实际经济损失4369元,并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和后果等因素,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一判决为保护个人肖像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也是对那些滥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营销活动者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