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对海宁市越剧团原团长钱伟林挪用公款炒股的案件。据了解,钱伟林自1961年出生于海宁,仅具高中文化水平。在2008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他负责管理着该剧团在湖州市南浔区、温州苍南县、三门县、临海市、玉环县和乐清市等地进行的一系列演出活动。
这些演出的收入都被归属于钱伟林的名下,而他却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将部分收入转移到自己的股票账户中进行投资,总计达到了841000元。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国家对于公务人员廉洁性的规定,更是明显地利用了他的职位优势来从事营利性活动。
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伟林应当为其所犯下的挪用罪负起法律责任。目前,这一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以确定最终的法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