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演员和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纸质电视机的销售,这些电视机在淘宝网上以“保定市殉葬用品厂”名义售卖。出于好奇,她点开商品图片,惊讶地发现自己的人物肖像清晰地印在了这些纸质电视机上,并且旁边还注明“100只包邮300元,每个单价3元(最低100只起)”。这不仅是对她的肖像权的侵犯,更是在丧葬用品中使用,这对于任何艺术家来说都是极大的冒犯。
为了固定证据,婷婷在公证人的见证下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她通过快递上的发货地址委托律师调查,最终查明实际侵权人是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婷婷将冯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她认为冯某未经自己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自己的肖像,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将肖像用于制作丧葬用品,对自己肖像的使用更是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然而,冯某辩称他没有主观过错,只不过购买的是当地市场上的商品,不知道图案是谁,也不知道是否与图片所有人有肖像权使用合同,而这样的纸质电视机市场上存在多种销售商,即使他不在网上销售,也可能早已存在原告被损害的事实。
然而,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何种情况,当事人都应尊重他人的个人空间和隐私,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形象以营利为目的。原告所购买的纸质电视机显然就是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原告形象的情形,从而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被告虽然声称事先不知情,但不能因此免除责任,因为此类行为应当预见到其可能产生的问题。此次案件强调了一般公众对于知名人士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需要提高,以及网络平台管理者应该加强监管,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