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越剧演员、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偶然的淘宝网购物时,不慎发现自己定妆照被用于“纸电视”的生产和销售,这些“纸电视”被以“保定市殉葬用品厂”的名义在网上出售。出于好奇,她点开商品图片,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肖像竟然清晰地印在了这些产品上,并且标注着价格。她的肖像是莫名其妙地被使用并且是丧葬用品中的一个不可思议的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证据链完整性,婷婷通过公证处订购了一些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进行了公正记录。她还委托律师追踪发货地址,最终确认了实际的侵权行为者是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婷婷将冯某告上了法院。
她坚持认为冯某未经她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她的肖像,同时使用这些肖像来制造丧葬用品,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对她个人形象造成了恶意损害和玷污,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冯某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被告辩称自己没有故意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他们所售卖的是市场上的普通商品,而非由他们自行生产,没有必要去了解每一张图案背后的所有者身份。他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例,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但法庭最终裁定,被告必须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作品版权的产品,并向原告道歉。此外,由于原告遭受的人身伤害以及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考量,被判赔偿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一判决有力维护了公民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使得其他可能面临类似问题的人士也能从中获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