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越剧演员婷婷的肖像不幸被用于“纸电视”的销售,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这个个体户在淘宝上以“保定市殉葬用品厂”为名销售这些产品,而婷婷在购买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定妆照竟然被印在了这些纸质电视机上。这件事情让她感到非常愤怒,她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公证人的见证下,婷婷订购了一些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通过快递上的发货地址,法庭最终确定了侵权人是河北省保定市的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婷婷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冯某未经她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她的肖像,这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这种用途对她的肖像造成了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冯某停止侵害、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是冯某辩称自己并没有过错,因为他从当地市场买来的商品,他不知道图案上的人物是否有与图片有关的肖像权使用合同,而且这样的商品有很多家店铺卖,也卖得很久,所以即使他不再网上销售,对原告造成的事实也早已存在。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不得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虽然售出的是由别人制作,但被告仍应负责任,因为他们参与网络销售明显知道其行为可能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此类产品,并道歉,同时赔偿原告4369元经济损失及1万元精神抚慰金。这一判决保护了演员的个人形象,也警示那些滥用他人信息或作品以获利的人们要遵守法律规则,不得随意伤害他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