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越剧演员的形象在一款专为纪念逝者设计的“灵堂电视”上被无情地使用,并且这些产品竟然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这让演员感到愤怒不已。他们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番法律斗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被告方必须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了演员肖像权的产品,并公开道歉。此外,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婷婷是一位在上海越剧院工作多年的国家二级演员,她偶然间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一种名为“纸质电视”的商品中,这种商品由个体工商户冯某生产和销售,而这种商品则是用来纪念死者的。在购买了这些商品并对其进行公证之后,婷婷意识到自己的肖像权遭到了侵犯,因此她选择了向法庭提起诉讼。
冯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故意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他声称自己从市场上购买了这类纸质电视机,不知道图片上的人物是谁,也不知道是否有与图片所有人签订过肖像使用合同。他还指出,由于市场上存在大量相似的产品,即使他不参与网络销售,原告也可能会受到影响。但法院认为,即便事先不知情,如果后续仍未采取措施阻止此类行为,也不能免责。因此,最终判决冯某需停止销售违规产品,并给予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