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越剧演员婷婷在一次偶然的淘宝网购物中,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非法印刷在了“纸电视”上,并且这些“纸电视”以极低的价格在网上热销。这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更是对她个人形象的严重损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婷婷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经过一系列调查和证据收集,包括公证订购部分侵权产品并委托律师进行实地调查,最终确定了实际侵权人为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于是,她将冯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婷婷坚称冯某未经自己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对其肖像造成恶意毁损和玷污。她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所有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而冯某则辩称自己无过错,只是购买并销售普通商品,不应承担责任。
然而,在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即便市场上存在其他同类产品,也不能作为原告行为不可预见性之免责依据。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一判决不仅保护了知名越剧演员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交易中的版权保护起到了警示作用,为未来的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份重要的心灵礼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