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演员和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纸电视”的销售,这些“纸电视”由个体工商户冯某在淘宝网上以300元包邮的价格出售。好奇心驱使她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在公证处见证下完成了购买过程。她委托律师调查发货地址,最终确定了冯某的身份,并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冯某未经许可就使用她的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并且将其用于丧葬用品,这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而且对她的肖像造成了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被告则辩称自己并没有主观过错,因为购买时并不了解图案是谁,也不知道销售者与图片所有人是否有合同关系,而市场上的类似商品存在多种来源,因此无法预见到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事实。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认定公民享有肖像权,不得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事先不知晓或不可预见的情况不能免责。此次案件提醒个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以及网络平台交易时应谨慎行事,以免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