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越剧演员婷婷的肖像不幸被用于“纸电视”的销售,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这个个体户在淘宝上以“保定市殉葬用品厂”为名销售这些产品,而婷婷在网购时无意中发现自己作为越剧演出的定妆照被印在了这些纸质电视机上。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婷婷通过公证处订购了一些侵权产品,并委托律师调查,最终确定了侵权人是河北省保定市的一个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婷龄将冯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她认为冯某未经她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她的肖像,这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使用她肖像制作丧葬用品,对她进行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冯某辩称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他购买这类纸质电视机时不知道图片上的人物身份,也不知道有没有与图片所有人签有肖像使用合同。他还指出市场上存在多家出售相同商品的情形,即使他不再网上销售也无法预见到会对原告造成伤害。但是法院认为公民享有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这一基本权利,被告虽然事后才意识到所售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肖像,但不能因此推卸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一案例提醒社会各界尊重个人隐私和版權,不得滥用他人的形象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