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演员和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纸质电视机的销售,这些电视机在淘宝网上以“保定市殉葬用品厂”名义售卖。出于好奇,她点开商品图片,惊讶地发现自己的人物肖像清晰地印在了这些纸质电视机上,并且旁边还注明“100只包邮300元,每个单价3元(最低100只起)”。这不仅是对她的肖像权的侵犯,更是在丧葬用品中使用,令人愤慨。
为了固定证据,她在公证处见证下订购了一部分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通过快递上的发货地址,她委托律师调查,最终查明实际侵权人为河北省保定的一个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户冯某。她将冯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她认为冯某未经自己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自己的肖像,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将其用于制作丧葬用品,对自己肖像是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冯某辩称他没有主观过错,只是购买并销售这些纸质电视机,没有预料到会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他认为即使他不再网上销售,也无法避免原告受到损害,因为市场上有其他商家也在销售类似产品。
但是,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否预见到事先存在,他都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这次事件强调了公民享有的肖像权,以及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共人物的肖像。最终,被告被判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