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杨婷娜肖像权案被告须停止销售侵权商品道歉赔偿原告4369元经济损失及1万元精神抚慰金

知名越剧演员杨婷娜的肖像不幸被用于纸质电视机上,侵权者在淘宝网上以“殉葬用品厂”名义销售,这让杨婷娜感到无比愤怒。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侵权者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此类产品,并向原告道歉。此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这起案件中,杨婷娜是一位在上海越剧院工作的国家二级演员。她偶然间在淘宝网上发现自己定妆照被印刷在“纸电视”上,并且还标注着“100只包邮300元,每个3元(最低100只起)”。她感到非常气愤,因为她的肖像不仅被使用了,而且还被用来制作丧葬用品。这不是一次偶然的事情,而是有计划和目的地进行的商业行为。

为了收集证据,杨婷娜通过公证处订购了一些这些侵权产品,并记录下了整个过程。她通过快递上的发货地址追踪到河北省保定市的一家工艺品经营部,这就是实际的侵权人——冯某。面对冯某坚称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不知道图片背后的人物身份以及市场上的其他卖家也存在类似行为的辩解,杨婷娜认为这样的理由不足以免责,因为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公民享有肖像权,不得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尤其是在营利目的下。而所谓市场其他商家也有类似行为并不构成免责条件。在考虑到双方的情况后,最终判决冯某需要停止销售这些产品并向原告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这次胜诉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也提醒那些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人要警惕自己的行动,以避免遭受法律制裁。此外,对于那些已经受到侵害而未能得到正义伸张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个鼓舞人心的消息,让他们知道,只要有依靠,无论多么棘手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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