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演员和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纸电视”的销售,这些“纸电视”由个体工商户冯某在淘宝网上以300元包邮的价格出售。好奇心驱使她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在公证处见证下完成了购买过程。她委托律师调查发货地址,最终确定了冯某的身份,并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冯某未经许可就使用她的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而且还将其用于丧葬用品,这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还对其肖像造成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被告主张自己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因为他不知道图案是谁,也不知道销售者与图片所有人是否有合法使用合同。此外,被告认为,即使他们不在网上销售,那么由于市场上的其他店铺也在长期销售这些商品,所以原告受到的损害早已存在。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而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是明显侵害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被告声称事先不知晓所售产品侵犯了原客人的个人信息或照片,也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因为市场上另有他人售卖类似商品的事实并不影响该行为违法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以及传播涉案“纸电视”,并承认错误登报道歉;同时根据实际经济损失和综合考量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被诉方判决赔偿4369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这一裁决维护了一位艺术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保护个人隐私与知识产权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