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越剧演员、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偶然的淘宝网购物过程中,不幸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销售“纸电视”,这让她深感愤怒和屈辱。这些“纸电视”上印有她的肖像,并且标注着“100只包邮300元,单价3元(最低100只起)”这样的价格,这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更是对她的尊严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了确保证据完整性,婷婷在公证人的见证下订购了一些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进行了公正记录。
通过快递上的发货地址,婷婷委托律师前往河北省保定市调查,最终确认了实际侵权者的身份是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面对如此恶劣的情况,婷婷没有退缩,她选择将冯某告上了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请求法院判决冯某停止所有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了强烈反驳,他声称自己并未主观上知道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而且市场上存在众多类似产品,因此他无需承担责任。但是,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被告虽然可能没有直接意识到其行为会导致肖像权被侵犯,但作为销售者,他仍然有责任确保商品来源合法合规,以及对市场中的商品内容进行适当监督。此外,由于被告采取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其过错更显明显。
最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此案件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裁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所有违法行为,并向原告道歉,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情报材料以及法院进一步考察后,对原告诉诉讼请求部分做出了支持。在经济损失方面,因被告事前知情不足但过错明显,该院酌情减轻赔偿金额,将经济损失部分确定为4369元;对于精神抚慰金部分,则依照相关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一致判定1万元。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诉诉得到了安慰,也为社会大众树立了一份关于保护个人肖像与尊严重要性的警示灯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