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演员和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纸电视”的销售,这些“纸电视”由个体工商户冯某在淘宝网上以300元包邮的价格出售。好奇心驱使她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在公证处见证下完成了购买过程。她委托律师追踪快递地址,最终发现真实的侵权人是河北省保定市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户冯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婷婷将冯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她认为冯某未经她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她的肖像,这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将肖像用于制作丧葬用品,更是对自己肖像的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冯某辩称他没有主观过错,因为他不知道这些纸质电视机上的图案是谁,也不知道当时的销售者与图片所有人是否有肖像权使用合同。他还指出市场上存在多家销售类似产品的事实,因此他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被告事先不知晓所售产品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但仍然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公民享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人格尊严和姓名、形象等个人信息及其相关知识产权。
最终,法院判决冯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对于原告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以及考虑到其行为之过错程度和造成的情感伤害等因素,将其赔偿金额确定为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起案件昭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版權在网络时代尤为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