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板腔体体现肖像权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销售并赔偿4369元经济损失及1万元精神抚慰金

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演员和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纸电视”的销售,这些“纸电视”由个体工商户冯某在淘宝网上以300元包邮的价格出售。好奇心驱使她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在公证处见证下完成了购买过程。她委托律师调查发货地址,最终确定了冯某的身份,并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冯某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她的肖像,且将其用于丧葬用品的销售,对她的肖像进行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被告辩称自己并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因为所售商品是从市场上购买来的,不知道图片与原件是否有合同关系,而且这种商品存在多家销售者,不可能预见到侵犯原告权益的事实。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肖像明显侵害了她的肖像权,而被告关于事先不知晓侵权事实以及市场其他人也销售同类产品等理由,也不能免除其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登报道歉,并赔偿原告4369元经济损失及1万元精神抚慰金。这一案例强调了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法律保护,以及相关企业应当对此类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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