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越剧演员、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偶然的淘宝网购物时,无意中发现自己为越剧演出所拍的定妆照被印在了纸质电视机上,这些“纸电视”由个体工商户冯某以“保定市殉葬用品厂”的名义在网上销售。好奇心驱使她点开商品图片,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肖像莫名其妙地被用于丧葬用品。为了确保证据链完整,婷婷在公证处见证下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
通过快递发货地址信息,她委托律师前往河北省保定的实际侵权人——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进行调查,最终揭露了真相。面对这样的侵犯,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婷婷坚称冯某未经她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她的肖像,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恶意毁损和玷污了她的肖像,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冯某辩称自己无过错,因为他购买这些纸质电视机时不知道图案是谁,也不清楚图案所有者与他是否有肖像使用合同。此外,他认为市场上的多家门店也销售类似产品,即使他不在网上销售,原告也早已受到影响。他主张自己没有责任,因为这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况。但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事先不知晓,但仍应承担责任,因为公民享有肖像权,而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最终,该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根据原告实际经济损失并考虑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原告请求中的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给予支持。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著名越剧演员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平台和个人用户发布内容提出警示:保护个人隐私和版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或误用他人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