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演员张桂凤受损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售并赔偿4369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1万

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越剧演员、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偶然的淘宝网购物时,不慎发现自己定妆照被用于“纸电视”的生产和销售,这些“纸电视”被以“保定市殉葬用品厂”的名义在网上出售。图片旁边注明了每只300元包邮的价格。为了确保证据,婷婷通过公证处订购了一部分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她还委托律师调查发货地址,最终追踪到实际侵权人是一家河北省保定的个体工商户冯某。

由于肖像权受到了侵害,婷婷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冯某未经自己的同意,就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她的肖像,而且这些肖像被用于制作丧葬用品,这种用途对她的肖像是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冯某停止侵害、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冯某辩称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因为他购买的这些纸质电视机是从当地市场上买来的,而不是由他生产。他也不知道图案上的人物是谁,也不知道是否与图片所有人有合法协议,而且市场上有很多这样的商品,即使他不销售,也会有人销售,对原告造成损害的事实早已存在。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没有同意就不能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该产品显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虽然否认事先知道,但也无法证明其无过错。最终,被告被判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一判决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个人隐私和尊严保护的一个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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