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演员和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纸电视”的销售,这些“纸电视”由个体工商户冯某在淘宝网上以300元包邮的价格出售。好奇心驱使她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在公证处见证下完成了购买过程。她委托律师追踪快递地址,最终发现真相是在河北省保定市的一个工艺品经营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将冯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婷婷认为,冯某未经她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她的肖像,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将肖像用于制作丧葬用品,更是对她肖像的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冯某辩称自己并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他主观上没有过错,只是购买了这些商品后就开始销售,而市场上有很多类似的商品,即使他不在网上销售,也无法预见到这样的问题。他坚持这些商品不是他生产的,只是在网上卖出,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最后,普陀区法院审理认为,无论如何,这些“纸电视”都是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被告虽然事先不知道,但不能用这个理由推脱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根据原告实际经济损失,并综合考量被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一案例提醒所有人要尊重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或作品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