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越剧演员婷婷在网上偶然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印在了“纸电视”产品上,竟然被用于丧葬用品的销售,这让她既愤怒又无奈。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她将侵权行为告上了法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公开道歉。此外,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婷婷是一位国家二级演员,以其精湛的越剧表演赢得了广泛赞誉。但这次,她却意外地发现自己的人格魅力和艺术形象不仅未得到尊重,还遭到了滥用。当她在淘宝网上浏览时,无意中发现有人以“保定市殉葬用品厂”的名义出售“纸电视”,并且她的肖像正清晰地印在这些商品图片上。这不仅是对她的肖像权的侵犯,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
为了收集证据,婷婷决定采取实际行动。她通过公证处订购了一些带有她的肖像的侵权产品,并记录下整个过程。在调查此事真相时,她委托律师前往河北省保定市进行了实地考察,最终确定了侵权行为者的身份为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
面对这样的情况,婷婷坚持认为冯某没有获得她的同意,就使用并销售她的肖像,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更糟糕的是,这些纸质电视机不仅包含着她的人物画像,还涉及到丧葬用品的事务,这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个极其敏感和冒犯的问题。因此,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冯某停止所有非法活动,并向她道歉,同时要求赔偿巨大的经济损失52369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冯某方面则表示自己并未故意侵犯原告的肖像,他们购买这些带有图案的小型屏幕时并不清楚图案属于谁,也不知道是否与图片上的人物存在合法使用合同。此外,他指出市场上有许多其他店铺也提供类似的商品,即使他们不参与网络销售,其影响已经存在。他认为这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应该免除他承担责任。
最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慎重考虑后做出了裁决。一方面,他们认可公民享有一定的个人隐私和版权保护,不应允许他人无权限制或使用这些信息以营利目的。而另一方面,他们也注意到虽然被告可能不是直接生产该商品,但作为售卖者,他应当对所售出的商品内容负起责任。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对此事知情,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对于这个案件进行审理之后,由于判决显示原先诉讼请求中的部分内容超出了法律允许范围,因此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造成给予对方伤害程度等因素,该法院最终判决:要求冯某立即停止一切相关违规操作,并向原告致以正式道歉;同时,将由他的财产支付给原方经济补偿共计4369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为确保合适性与合理解释,上述金额调整至现行标准下的数额,如若需要调整再行通知各方。在此之前,一切争议解决程序结束,从而维护了双方关注到的基本规范与共同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