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演员和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销售的“纸电视”上,这些“纸电视”以300元包邮100只的价格在淘宝网上出售。她的肖像不仅被用在了这些商品上,还注明单价为3元,每售出一只都要向购买者收费。这对她来说简直是莫大的侮辱,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而且还将其与丧葬用品联系起来,对其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在公证人的见证下,她订购了一些侵权产品,并通过快递上的发货地址追踪到河北省保定市实际侵权人是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户冯某。她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冯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她认为冯某未经自己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自己的肖像,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冯某将这张照片用于制作丧葬用品,即使是这样严重的情况下,她也坚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冯某辩称自己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他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只是偶然间从当地市场买到了这样的纸质电视机,并不知道图片背后的故事。他认为即便他不参与网络销售,也无法预见到这种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最终,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没有同意就不能用来做营利性活动。原告所购买到的印有自己照片的纸质电视机,是没有得到允许却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这样做就是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而且,被告虽然说事先不知道会影响到原告,但市场上的其他商家早就开始出售类似产品,所以这个理由不足以免责。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那些含有原告照片的商品,并向媒体道歉,同时根据实际经济损失以及考虑被告过错程度和后果等因素,被判赔偿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给予原告。这场官司不仅解决了问题,也提醒社会各界保护个人隐私和版权限制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