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演员,她的肖像在网上被无端地使用,一次偶然的发现让她意识到自己的形象被用于制作丧葬用品。她的定妆照不仅出现在了纸质电视机上,还标注着“100只包邮300元,单价3元(最低100只起)”这样的价格信息,这让人既震惊又愤怒。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婷婷通过公证处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委托律师调查,最终确定了侵权人的身份。随后,她将此事诉诸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被告冯某否认自己有任何过错,他声称自己只是简单地购买并销售这些纸质电视机,不知道其中包含的图案是谁,也不知道是否存在与图片所有人之间的肖像使用合同。此外,他指出市场上有许多其他商家也在销售类似的产品,因此即使他不参与销售,这种侵犯原告肖像的事实已经存在。他坚持认为这是一种不可预见的情况,不应该对他负责。
经过审理,法院一致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无需同意便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在淘宝网上的商品中,有明显违反这一原则的情况,即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而被告主张事先不知情以及市场中另有同类商品售卖的情节,并不能免除其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冯某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这些产品,并向原告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一判决对于维护个人隐私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也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处何种境地,都应受到相应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