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流派创始人还有几位在世肖像权案判令被告须停止销售侵权品道歉赔偿4369元及精神抚慰1万

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演员和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偶然的网购过程中,不幸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非法使用,并且出现在了以“纸电视”的形式销售的商品上。这些“纸电视”不仅在淘宝网上流通,而且还标注着自己的人物照片,甚至还有注明“100只包邮300元,单价3元(最低100只起)”这样的价格信息。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还涉嫌对她个人形象的恶意毁损和玷污。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婷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她首先将此事进行公证,以确保证据链完整无破绽。随后,她委托律师调查并追踪到实际侵权人——河北省保定的个体工商户冯某。此外,她还提交了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以及所有与此案相关的事务都经过官方认证。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来看,都应当支持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一审判决作出如下内容: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肖像的任何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一判决不仅为婷婷带来了正义,也提醒社会各界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品或其他版权内容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然而,被告冯某却提出了一些辩解理由,他声称自己并不知道所售商品上的图案是谁,也不知道当时的销售者与图片所有人是否有肖像权使用合同。此外,他指出市场上存在大量类似产品,即使他自己不参与网络销售,这种情况也早已存在,因此应免除责任。但法院最终判断,被告虽然主观上可能没有过错,但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市场中的其他卖家并不代表被告本身就能免责。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无论其规模大小,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和社会监督。在这个快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更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确保每一个人的创造力、智慧和劳动成果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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