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演员,她的肖像在网上被侵权使用,一次偶然的发现让她意识到自己的形象竟被用于制作纸质电视机,这些“纸电视”以低廉的价格在淘宝上销售,而她的定妆照清晰地印在了每一张产品上。面对这种莫名其妙且令人愤怒的情况,婷婷决定采取行动。她通过公证处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委托律师追踪调查,最终揭露了实际侵权人的身份——一个河北省保定的个体工商户冯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婷婷将冯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冯某辩称自己并未主观上的过错,因为他从当地市场购买这些纸质电视机时并不了解图片背后的故事,也不知道是否存在与图片所有人之间的肖像使用合同。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理由都无法掩盖他的行为:他没有得到原告同意,就利用原告的肖像为自己牟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原告同意就擅自使用其肖像,同时还涉嫌恶意毁损和玷污。最终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向原告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不仅是对被盗用肖像进行正义补偿,更是一次警示给所有网络商家:保护个人隐私和尊重版权是一个必要而重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