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越剧演员、国家二级演员,在一次偶然的淘宝网购物过程中,不慎发现自己的定妆照被用于销售“纸电视”,这让她感到无比的愤怒和不满。这些“纸电视”上印有她的肖像,并且标注着“100只包邮300元,单价3元(最低100只起)”这样的价格,这种情形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而且还将其用于丧葬用品的销售,这对她的个人尊严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为了证实这一情况,婷婷在公证人的见证下订购了一些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进行了公正记录。此后,她委托律师调查并追踪到河北省保定市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作为实际侵权人。面对这种明显违法行为,婷婷选择诉讼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冯某辩称自己并未主观上有过错,只是购买了市场上的商品而已,并不知道商品背后的图案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而且,他认为即便知道,也无法预测此类商品是否会被用来违反他人肖像使用限制,因为市场上存在多个卖家出售相同类型的产品。然而,该辩解不能为冯某提供免责依据,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何种情况,当事人都应确保不会意外地参与或支持其他可能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
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冯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肖像的任何产品,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次胜诉对于保护艺术家的版权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树立了重要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