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演员吕瑞英的丈夫涉侵权案被告被判停止销售并道歉赔偿4369元经济损失及1万元精神抚慰金

知名越剧演员肖像权案件中的惊天变故:其定妆照不仅被印刷在了专门为逝者设计的“纸电视”上,还被无情地用于淘宝网销售。面对这起令人愤慨的侵权行为,艺人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并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被告方被要求立即停止销售所有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产品,并且必须公开道歉。此外,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婷婷是一位享誉上海越剧院、国家二级演员的人才。她意外发现自己曾拍摄的越剧定妆照出现在淘宝上的“纸电视”产品上,这些产品以300元包邮300只或单价3元(每100只起售)的价格出售。她的肖像不仅被使用,而且还与丧葬用品相连,引发了她强烈的情绪反应。她迅速采取行动,在公证人的监督下订购了一些涉事商品,以确保能够作为证据。而通过追踪快递信息,她委托律师前往河北省保定市进行调查,最终揭露了实际侵权者的身份——一家工艺品经营部个体户冯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婷婷将冯某诉至法院。她坚持认为冯某未经允许就利用她的肖像进行营利活动,同时这些图片用于制作丧葬用品是对她的肖像权极大的恶意毁坏和玷污,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赔偿相应损失。然而,冯某辩称自己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为他购买的是市场上流通多年的标准化商品,不可能预见到其中包含他人版權已經過期或無效的圖片。此外,他也指出,即使他知道图片内容,但由于市场上有众多卖家提供类似商品,如果他不在网络销售,也无法避免买家的损害行为。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虽然个人拥有自我形象使用和收益自由之权,但此等自由并不包括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用以营利目的之行径。如果公民或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则视为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商业活动是否显著影响到了受害者的事实性质,都构成对受害者尊严及财产价值造成直接伤害。一旦确定存在侵犯图画所有者的知识产权的情况,该物品便自动失去其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所做出的辩解不足以排除责任,因为他们不能证明他们在销售时不知道图案属于特定的艺术作品,而这又是一个明显违反公共道德规范的事情。

最后,由于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因此,将被告命令立即停止生产、分发及展示任何形式涉嫌侵犯原告姓名、形象及其其他相关版權保护标志或者与此相关联的任何文字、图画或声音资料;同时要求它们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额4,369.00美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000.00美元,以平衡因受到侵犯导致的心理痛苦和精神创伤。这次胜利对于那些努力维护自身版權的人来说,是一个鼓舞人心的声音,让我们更加意识到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和个人尊严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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