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振遐的妻女状告将宁波小百花越剧团上海越剧院其侵权红楼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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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著名越剧作曲家顾振遐逝世。3年后,他的妻女将宁波小百花越剧团、上海兰心大戏院告上法院。原告提出,宁波小百花越剧团于2009年5月10日在上海兰心大戏院上演的越剧专场中使用了顾振遐为经典越剧《红楼梦》(徐玉兰、王文娟主演版)所创作的音乐、唱段,要求被告宁波小百花越剧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赔礼道歉;另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日前,此案在黄浦法院开庭,庭审中被告还追加上海越剧院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协商无果起诉

原告提出,上海越剧院的越剧《红楼梦》(徐玉兰、王文娟演版)系越剧经典剧目之一,该剧音乐作曲者为顾振遐,顾振遐依法享有该剧的音乐著作权。顾振遐去世后,他的妻女成为法定继承人。

2011年9月,原告在网上看到宁波小百花越剧团(被告一)于2009年5月10日在上海兰心大戏院(被告二)上演的越剧专场中使用了越剧《红楼梦》唱段音乐,即向“上海市文学艺术家权益维护中心”反映。2011年10月,原告在网上又发现被告一自2004年至2012年,在全国各地及美国纽约公开演出中均表演了越剧《红楼梦》的唱段。

于是原告委托“上海市文学艺术家权益维护中心”致电被告一、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一拒不理睬。原告又委托律师于2011年10月26日致函被告一,再次要求停止侵权,损失赔偿,消除影响。在与被告无法协商的情况,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上海越剧院牵涉其中

庭审中,被告一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提出徐玉兰、王文娟演版《红楼梦》作品著作权归属属于上海越剧院。

被告一认为,涉案作品为职务作品,顾振遐只享有署名权,并不享有其他权利。即使原告有权诉讼,被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我们所使用的越剧红楼梦的音乐是我们重新设计的,与原告不同。在兰心大戏院的演出也只是公益行为”。

对此,原告拿出了上海越剧院与顾振遐签订的协议,以证明上海越剧院承认越剧红楼梦作曲系顾振遐的职务作品,并补交提供了上海越剧院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说明。

原告认为,涉案作品虽是职务作品,但是他们也是著作权人之一,有权或得经济利益,且至今每年都收到了唱片公司以及越剧院的报酬。

原告还提出,在本案中主张的具体作品名称为1962年电影版《红楼梦》中的“合不拢笑口把喜讯接”的唱段,该唱段的作曲者仅仅只有顾振遐。

但被告一表示,他们只是用到了争议作品中的唱腔设计,音乐不在里面。同时,被告一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上海越剧院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被告二表示,大戏院只是提供了演出场地,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鉴于被告一当庭申请追加第三人,法院将评议后作出决定,并进一步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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